脱硫添加剂技术规范书
一、总 则
1、 本技术协议书包括了脱硫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。
2、 供货方保证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和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产品。
3、 供货方提供的脱硫添加剂产品满足本技术协议书的要求。
4、 本技术协议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,应按标准执行。
5、 本技术协议书为合同文本的附件,与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。
二、技术要求
1、 脱硫添加剂包装应当满足长期储存、拆包简单等条件。
2、 脱硫添加剂产品质量稳定,具有好的化学稳定性,技术可靠,凝固点低,不发泡,无害,不易燃。
3、 脱硫添加剂应无腐蚀性、无气味、无粉尘,对人体没有危害。
4、 使用脱硫添加剂后,不对脱硫设备及管道系统造成腐蚀、堵塞、结垢、磨损等情况。
5、 使用脱硫添加剂后,能加速脱硫反应速率,提高脱硫效率,提高石灰石使用率。在非设计工况下运行,脱硫效率由90%提高到95%以上。
6、 在脱硫设计煤种硫份范围内,使用脱硫添加剂后,根据实际情况(脱硫效率)可以减少吸收塔浆液循环泵使用数量,有效节约用电量。
7、 以望亭发电厂11号机组为例:3台浆液循环泵运行的情况下,在燃煤含硫量≤1.0%,即对应吸收塔入口原烟气中SO2浓度≤2190mg/Nm3并达到设计全烟气的情况下,投用40袋(1000KG)后每天补充6袋(150KG)脱硫添加剂,能达到烟囱进口烟气SO2浓度(A/B两侧平均值)≤50mg/Nm3排放要求。
8、 以望亭发电厂11号机组为例:3台浆液循环泵运行的情况下,在燃煤含硫量≤1.0%,即对应吸收塔入口原烟气中SO2浓度≤2190mg/Nm3并达到设计全烟气的情况下,使用6袋(150KG)脱硫添加剂,能达到烟囱进口烟气SO2浓度(A/B两侧平均值)≤100mg/Nm3并持续16小时以上。
9、 脱硫添加剂的使用应确保不对石膏品质产生影响(石膏纯度:大于90%;CaCO3含量小于3%;石膏含水率小于10%)。
二、供货要求
1、 质量、数量验收
1.1 采购方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供货方送达的脱硫添加剂进行检验检测,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。
1.2 物送达指定地点经采购方确认货物数量,供货方提供每批次产品的质量保证单。数量、生产批次应与包装或送货单保持一致。
1.3 产品详细说明包括产品的产地、生产厂家、品牌、主要成份、性能参数、包装方式、质量保证措施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内容,并说明详细的质量测试内容和方法。
1.4 每次送货提供质量保证单。
2、 运输、接卸
2.1 供货方应负责货物运输、装卸(包括送至指定地点后,并卸货运送到指定地点整理好,还包括药品接卸进库堆放等),所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。
2.2 供货方在接卸货物结束后,应做好现场的文明卫生工作,包括冲洗。冲洗所用水源及电源由采购方提供。
2.3 脱硫添加剂废弃包装由供货方负责回收。
2.4 供货方需提供投放脱硫添加剂的工器具,如推车、口罩等。
3、 其它要求
3.1 供货商应提供脱硫添加剂试用使用量(按试用时间5天计算,试用量1.5吨),使用脱硫添加剂后,不能满足采购方脱硫效率、生产排放要求,达不到标书技术要求,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。
3.2 同样的产品在合同期内价格不变。
3.3 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货物技术标准是基本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,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,供货方应提供满足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产品及相应的服务。
3.4 本技术要求使用的标准如与供货方所执行标准发生矛盾时,按较标准执行。
3.5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:药剂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时,供货方应在24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。
3.6 若一年内供货方发生3次延迟交货或2次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,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。供货方应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间内供货,每延期交货,扣1000元/天货款赔偿;若延期交货五天,则按2000元/天赔偿,延期交货时间不得超过10天,否则采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。
3.7 供货方须提供每批次产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,按采购方要求每月提供现场技术服务一次,技术服务缺一次扣合同款2000元/次货款赔偿。
3.8 若因供货质量问题导致采购方设备运行不稳定,供货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。

